《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按以上规定,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