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2017年12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6号),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
根据2010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宁德市湿地总面积166556.56公顷,占福建省19.12%。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后湾片、云淡片、盐田片)、古田人工湖自然保护区、水口水库湿地(古田)、屏南鸳鸯溪、寿宁麻竹坪水库、福瑶列岛海洋保护区、日屿-七星列岛海洋保护区、台山列岛-星仔列岛海洋保护区、福鼎柯湾红树林保护小区、福鼎巽城红树林保护小区、福鼎罗唇红树林保护小区等13处湿地(总面积26151.6公顷)被列入省政府2017年4月12日公布的我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我市湿地面临着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多种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对湿地压力持续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不健全。为全面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意见十分重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6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新的成果,为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二是明确目标,提高全市湿地生态保护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49万亩(不包括水稻田),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全市5条主要流域Ⅲ类水质达标率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8%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77%以上,全市沿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6%,水鸟种类不低于80种,全市湿地的重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不减少。三是完善机制,切实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从统筹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落实责任,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科学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三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四是强化保障,为湿地保护修复提供有力支撑。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促进新宁德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