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明确宁德市为全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201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明确我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15%以上。2017年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7-2020年)》(闽建筑〔2017〕35号),要求我市2017年开始要动工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促进建筑工程建造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
5、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16〕41号);
6、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筑〔2017〕5号)。
《实施意见》主要分总体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五个部分起草,试行期到2020年,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动工建设1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 ,2019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递增至8%,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 。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属于我市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名录,规划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予以注明,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
1、2018年起各县(市、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到2019年上述项目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厂房和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优先推广装配式建筑。
3、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 、综合管廊等)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应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推广装配式建设。
(三)政策措施
针对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和企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扶持和鼓励:
1、在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含本数)。(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2、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3、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4、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5、优先支持我市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引导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业龙头企业建成具有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的大型龙头企业;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品部件等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纳入宁德市龙头企业培育扶持,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产业链研发生产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各项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6、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7、居民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宅的,按征收的契税数额给予50%的补助,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额的规定;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且全装修的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全装修商品住宅总价款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四)监督管理
1、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适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
2、住房保障房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新增的工程应当明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3、属于我市装配式建筑名录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国土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要求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建设。
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定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3、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 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4、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暂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相关规定认定试点项目,并报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工作绩效考评内容。
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7-2020年)》(闽建筑〔2017〕35号),要求我市2017年开始要动工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促进建筑工程建造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
5、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16〕41号);
6、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总体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五个部分起草,试行期到2020年,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动工建设1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 ,2019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递增至8%,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 。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属于我市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名录,规划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予以注明,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
1、2018年起各县(市、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到2019年上述项目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厂房和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优先推广装配式建筑。
3、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 、综合管廊等)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应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推广装配式建设。
(三)政策措施
针对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和企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扶持和鼓励:
1、在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含本数)。(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2、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3、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5、优先支持我市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引导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业龙头企业建成具有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的大型龙头企业;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品部件等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纳入宁德市龙头企业培育扶持,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产业链研发生产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各项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6、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7、居民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宅的,按征收的契税数额给予50%的补助,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额的规定;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且全装修的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全装修商品住宅总价款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四)监督管理
1、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适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
2、住房保障房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新增的工程应当明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3、属于我市装配式建筑名录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国土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要求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建设。
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定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3、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 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4、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暂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相关规定认定试点项目,并报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工作绩效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