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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8〕401号
来源: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蕉城、东侨国土分局,局相关科室:

经局务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相关科室、蕉城分局、东侨国土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8710

 

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委托拍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开展,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出让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委托。

第三条       受委托拍卖企业应守法诚信、业务精通、主动作为,实现拍卖标的公平、公正、合法成交。

第四条       建设用地管理科是负责具体实施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门,并接受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的监督。

第五条       选择拍卖企业应以我局公布的拍卖入围企业名册为依据。

 

第二章  拍卖企业入册办法

第六条       拍卖企业入册必备条件:

1. 必须是注册地在宁德市的拍卖法人企业(需在宁德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2. 必须是福建省全省性公物拍卖指定的企业;

3. 必须具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A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4. 必须是近两年以来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拍卖企业入册方式。企业提供资格文件和资料,由本局统一组织审核,确定本年度《委托拍卖企业名册》。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申请入册的拍卖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入册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证明;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资质评定证书;

5.公物拍卖资格证明文件;

6.从业人员名单、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7.企业奖惩情况;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  拍卖企业的选定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在本年度《委托拍卖企业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受托拍卖企业。特殊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后可指定委托拍卖企业。

第十条       采取摇号方式随机抽取受托拍卖企业。

第十一条  单次委托的方式。由用地科牵头组织拍卖企业参加摇号,产生受托拍卖企业。局机关纪委派员监督

第十二条  入册企业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场或无法通知到位的,不影响摇号的进行和选定结果的效力。

第十三条  摇号程序。

1.确认参加对象,拍卖企业现场签到,未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

2.第一轮随机确定拍卖企业顺序号;

3.第二轮按顺序号随机确定受托拍卖企业;

4. 受托拍卖企业确定后,填写《随机抽取拍卖企业结果表》,

由在场的受托拍卖企业代表、现场工作人员、局机关纪委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确定受托拍卖企业前,对受托拍卖企业选定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我局立即组织调查,认定有不符合规定的,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第四章  委托及实施拍卖

第十五条  选定受托拍卖企业后,用地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委托书》,载明相关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在收到《拍卖委托书》之日起2日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公告刊登起10日内印制宗地拍卖文本。

第十七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拍卖法》、土地出让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拍卖工作。

第十八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招商、宣传等拍卖前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依法依规联系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拍卖会,保证有关拍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做好拍卖会过程的摄像以及相关过程记录,提供一份录像光盘和竞价记录情况给我局,同时,做好以上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我局在拍卖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监督拍卖企业开展拍卖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拍卖标的物必要资料,对拍卖场所等要素提出相应要求;

3.在转送保留价资料时,应做好保密工作;

4.协助完成拍卖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拍卖佣金收取。拍卖佣金按照拍卖成交价一定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支付,具体计取标准如下:

1.拍卖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0.5%计取佣金;

2.拍卖成交价在1000-1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部分,按0.1%计取佣金;

3.拍卖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5%计取佣金;

4.单宗拍卖佣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为2万元;

5.因特殊标的需另行议定佣金的,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拍卖企业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非拍卖企业原因造成流拍的,可给予该拍卖企业第二次重新组织拍卖的机会;若第二次拍卖继续流拍的,第三次需重新按本规定确定委托拍卖企业。流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拍卖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因拍卖企业现场组织不到位,拍卖企业主持人专业水平差等原因,造成流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取消本次拍卖活动,暂停该拍卖企业参与本拍卖标的及下一次的委托拍卖活动;累计二次,取消其在当年及下年度的入册资格。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拍卖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禁止参与委托拍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法律责任。

1.通过隐瞒事实或欺骗手段取得入册资格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权的;

3.入册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拍卖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5.违反规定泄露拍卖保留价的;

6.违反规定非法牟利的;

7.违反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宁国土资〔2014539号、宁国土资〔201511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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