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蕉城、东侨国土分局,局相关科室:
经局务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相关科室、蕉城分局、东侨国土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0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委托拍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开展,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出让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委托。
第三条 受委托拍卖企业应守法诚信、业务精通、主动作为,实现拍卖标的公平、公正、合法成交。
第四条 建设用地管理科是负责具体实施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门,并接受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的监督。
第五条 选择拍卖企业应以我局公布的拍卖入围企业名册为依据。
第二章 拍卖企业入册办法
第六条 拍卖企业入册必备条件:
1. 必须是注册地在宁德市的拍卖法人企业(需在宁德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2. 必须是福建省全省性公物拍卖指定的企业;
3. 必须具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A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4. 必须是近两年以来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拍卖企业入册方式。企业提供资格文件和资料,由本局统一组织审核,确定本年度《委托拍卖企业名册》。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申请入册的拍卖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入册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证明;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资质评定证书;
5.公物拍卖资格证明文件;
6.从业人员名单、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7.企业奖惩情况;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 拍卖企业的选定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在本年度《委托拍卖企业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受托拍卖企业。特殊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后可指定委托拍卖企业。
第十条 采取摇号方式随机抽取受托拍卖企业。
第十一条 单次委托的方式。由用地科牵头组织拍卖企业参加摇号,产生受托拍卖企业。局机关纪委派员监督。
第十二条 入册企业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场或无法通知到位的,不影响摇号的进行和选定结果的效力。
第十三条 摇号程序。
1.确认参加对象,拍卖企业现场签到,未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
2.第一轮随机确定拍卖企业顺序号;
3.第二轮按顺序号随机确定受托拍卖企业;
4. 受托拍卖企业确定后,填写《随机抽取拍卖企业结果表》,
由在场的受托拍卖企业代表、现场工作人员、局机关纪委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确定受托拍卖企业前,对受托拍卖企业选定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我局立即组织调查,认定有不符合规定的,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第四章 委托及实施拍卖
第十五条 选定受托拍卖企业后,用地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委托书》,载明相关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在收到《拍卖委托书》之日起2日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公告刊登起10日内印制宗地拍卖文本。
第十七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拍卖法》、土地出让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拍卖工作。
第十八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招商、宣传等拍卖前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依法依规联系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拍卖会,保证有关拍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受托拍卖企业应做好拍卖会过程的摄像以及相关过程记录,提供一份录像光盘和竞价记录情况给我局,同时,做好以上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我局在拍卖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监督拍卖企业开展拍卖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拍卖标的物必要资料,对拍卖场所等要素提出相应要求;
3.在转送保留价资料时,应做好保密工作;
4.协助完成拍卖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拍卖佣金收取。拍卖佣金按照拍卖成交价一定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支付,具体计取标准如下:
1.拍卖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0.5%计取佣金;
2.拍卖成交价在1000万-1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部分,按0.1%计取佣金;
3.拍卖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5%计取佣金;
4.单宗拍卖佣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为2万元;
5.因特殊标的需另行议定佣金的,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拍卖企业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非拍卖企业原因造成流拍的,可给予该拍卖企业第二次重新组织拍卖的机会;若第二次拍卖继续流拍的,第三次需重新按本规定确定委托拍卖企业。流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拍卖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因拍卖企业现场组织不到位,拍卖企业主持人专业水平差等原因,造成流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取消本次拍卖活动,暂停该拍卖企业参与本拍卖标的及下一次的委托拍卖活动;累计二次,取消其在当年及下年度的入册资格。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拍卖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禁止参与委托拍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法律责任。
1.通过隐瞒事实或欺骗手段取得入册资格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权的;
3.入册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拍卖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5.违反规定泄露拍卖保留价的;
6.违反规定非法牟利的;
7.违反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宁国土资〔2014〕539号、宁国土资〔2015〕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