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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最新技巧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试验战略实施产生的叠加效应,以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和人力资源需求储备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措施。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全省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人力资源供求状况,每年推动搭建1-2个用工调剂平台。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纳入各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年职工数比上年减少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每年资助10名优秀创业项目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组建创业导师团队,对优秀项目推荐创业导师指导。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台湾青年来宁创业就业可享受台湾青年来宁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也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等享受我市青年相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简化贷款流程,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县(市、区)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建设创业基地。采取购买服务成果和资金补助等各项政策,扶持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20-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人社局、台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举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可申请3-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对评选为创业型街道、社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三、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提高定向招考比例不低于5%。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报名信息应事先在宁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网站发布不少于7天,招聘结果在宁德市人力资源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8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2015年起市属高校均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十二)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至其实际缴费额的50%。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和接纳安置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鼓励扶持残疾人通过电商实现就业。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完善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支持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县域内落地企业吸纳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县(市)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落实省级扶贫开发县对口帮扶政策,推动精准就业扶贫。加快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国资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 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实行技工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

  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窗口。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按国家部署发布调查失业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编办、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要广泛宣传政策措施,让政策下企业、下学校、下机构、下基层,提高政策知晓度,让群众知道“向谁申请、到那办理、怎么获取”。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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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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