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办理材料
个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防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完税凭证)。
单位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9.竣工图(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防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完税凭证)。
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详细信息]
收费标准
登记费:1.住宅、车库或车位、住宅附属间: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保障性住房、房改房:按标准减半征收。
温馨提示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5. 买卖合同; 买卖审批表(原件);注: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6. 互换合同(原件);注:互换情况下提交
7.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8. 赠与合同(原件);注:赠与情况下提交
9.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注:遗赠情况下提交
10. 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注:继承情况下提交
11.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原件);注:房屋分割、合并情况下提交
12. 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注: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13. 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注:以房屋作价入股
14.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注: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详细信息]
收费标准
登记费:1.住宅、车库或车位、住宅附属间:80元 /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保障性住房、房改房:按标准减半征收。
手续费: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交易的)每平方米6元。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非住房收费标准: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2元、办公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7元、生产性用房(含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元、车库(车位)每平方米7元(200元/车位)、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元。
存量非住房收费标准: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办公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12元、生产性用房(含仓储用房)每平方米7元、车库(车位)每平方米14元(300元/车位)、其他用房每平方米4元。
温馨提示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闽价[2002]房317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
温馨提示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温馨提示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因遗失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2)、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3)、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4)、登记机构做出的部分公告(三个月);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备注: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4、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备注: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闽价(2002)房317号
温馨提示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办理材料
收费标准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